(2015)乐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0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