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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惠,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胡某某入赘到原告家当养老女婿。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矛盾发展到被告对原告父亲大打出手。双方也曾协商离婚,后被告反悔,但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1、与被告胡某某离婚;2、婚生女董舒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胡某某表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董某某与胡某某2011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胡某某将户籍迁往董某某所在的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青峰村大公塘组,按风俗入赘到董某某家作为“养老女婿”,双方感情一度尚可,于2012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董舒雅。后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胡某某与岳父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于2015年7月19日分居生活至今,赵广琴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与被告胡某某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某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间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离婚诉请,本院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阳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