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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傅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傅某没有固定的工作,现在的条件无法满足婚生子张某乙在深圳读书入学条件,傅某多次在法庭上说假话,在二审期间提交假工作收入证明,不诚实,不能教育好小孩。张某甲有稳定的收入,在深圳有社会保险,符合小孩在深圳读书的条件,张某甲有很强的工作能力,为人正派,又是独生子女,从有利于小孩成长出发,结合各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小孩应由张某甲抚养。故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张某甲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是:二审法院对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处理是否恰当。经审查,张某甲、傅某于××××年××月生育儿子张某乙。2012年开始,双方之间常因琐事争吵,对此双方都有责任。2013年初,傅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甲离婚,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夫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但一、二审法院判决后,双方没有珍惜机会,夫妻关系没有和好。2014年11月,傅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甲离婚。一、二审法院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结合张某甲、傅某的收入情况、居住条件、家庭条件以及张某乙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傅某生活的实际情况,判决准许傅某与张某甲离婚,婚生儿子张某乙由傅某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如果判决后,傅某确实存在未尽适当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况,张某甲有权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综上所述,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锡权审 判 员  喻 静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