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倪菁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