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王传庆与王传庆、王仁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王传庆,王仁华,巴忠恒,吕佰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商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178号。负责人:左旭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甄文平、谢伟润,该行员工。被告:王传庆。被告:王仁华。被告:巴忠恒。被告:吕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告王传庆、王仁华、巴忠恒、吕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福建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人民陪审员 姜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隋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