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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伊永营、焦秀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伊永营,焦秀美,宋西堂,秦元娥,齐灯伟,霍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26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负责人张爱强,行长。被执行人伊永营,农民。被执行人焦秀美,农民。被执行人宋西堂,农民。被执行人秦元娥,农民。被执行人齐灯伟,农民。被执行人霍莹,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伊永营银行存款30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