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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67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207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童某某担保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泽林追偿。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负担。2015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为横山县种子管理站职工,在横山县种子管理站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8月20日扣留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横山县种子管理站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