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欧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欧某。委托代理人吴忠,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覃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赖胜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