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坝陵南街支行与翟贵田、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坝陵南街支行,翟贵田,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坝陵南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南街2号。负责人赵国芬,行长。被执行人翟贵田。被执行人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86号飞云现代城项目1单元908号商务公寓。法定代表人赵桂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杏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四角四分(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