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德伦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96号罪犯陈德伦,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赤水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6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伦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4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一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达标分九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德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