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延良与孙景阳、李玉光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良,孙景阳,李玉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董延良,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孙景阳,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李玉光,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董延良诉被告孙景阳、李玉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董延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415.00元,由原告董延良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