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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9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9548号申请人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工农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南京,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卫东,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佟洁云,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琼,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申请人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563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付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华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华威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563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华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563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莹书记员高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