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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金柱、张中会、郭荣胜因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及土地补偿费退还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金柱,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中会,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荣胜,男,汉。上诉人郭金柱、张中会、郭荣胜因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及土地补偿费退还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金柱、张中会、郭荣胜上诉称:晋城市信访局李局长亲自接收上诉人的信访材料,却未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办案,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西河乡阳邑村委书记郭虎山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将农村集体土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阳城县西河乡党委书记李素仙不能尽职责的工作��袒护村委书记郭虎山,导致县政府、市信访局失去公信力;阳城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许卫星冠冕堂皇,写官话,推托不负责任,总之,上述4人有法律、《信访条例》、办法等规定而不为,且超越职权做有损于党不利于人民的事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诉人将公民个人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魏佩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