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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仲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仲某。被告:徐某。原告仲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