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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丛虹羽诉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虹羽,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丛虹羽。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秀全,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虹羽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虹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虹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071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