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思敏与靳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敏,靳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肖思敏,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靳奉亮,男,生于1987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敏与被告靳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思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思敏负担。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