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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思敏与靳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敏,靳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肖思敏,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靳奉亮,男,生于1987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敏与被告靳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思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思敏负担。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