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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德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572号原告: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附19-16,组织机构代码75307357-0。法定代表人:魏全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婷,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德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9-1,组织机构代码05989105-5。法定代表人: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翰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