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催字第1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1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4090号申请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张亚平,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兴丰街分理处,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5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收款人、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