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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催字第1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1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4090号申请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张亚平,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德寰装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兴丰街分理处,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5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收款人、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