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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维朋与临沭县玉山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朋,临沭县玉山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朋,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孔水,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朋与被执行人王临沭县玉山镇凤阳村村民委员会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沭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