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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95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个体。被执行人洪某,医生。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某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洪某所有的价值35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