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山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山,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光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法定代表人张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尉晓珂,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任正宽,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盟,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北。法定代表人刘荣秀,镇长。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法定代表人王平,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山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王山在本案的第二审诉讼程序中申请撤回其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王山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