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毛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