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蔡国强与张窝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强,张窝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蔡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9X。被告:张窝计,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613。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强诉被告张窝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国强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岑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