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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蔡国强与张窝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强,张窝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蔡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9X。被告:张窝计,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2613。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强诉被告张窝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国强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岑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