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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何功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282-1号申请人李春林,市民。被执行人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松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功富,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益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宁鑫磊铜厂有限公司、何功富银行存款277922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掭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