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毛丽英与段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英,段后明,段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71号申请人毛丽英,女,汉族。被申请人段后明,男,汉族。被申请人段后敏,男,汉族。申请人毛丽英与被申请人段后明、被申请人段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230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段后敏位于文庙街1号13栋2-3-1号房屋过户手续一套。经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现根据申请人毛丽英的申请,需解除上列房屋过户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毛丽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段后敏位于文庙街1号13栋2-3-1号房屋过户手续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