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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史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云花,张岩,郑书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云花,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依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岩,男,1976年8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书东,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史云花因与被申请人张岩、郑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云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史云花与郑书东共同所有,因此,史云花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追加史云花作为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审法院依职权变更案由却不向申请人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2013)昌民初字第09235号民事判决、解除张岩与郑书东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郑书东提交意见称:同意再审申请人史云花的意见,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涉案房屋为郑书东与史云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明知郑书东与张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正在审理期间的情况下,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郑书东在离婚诉讼中将本案诉争房让与史云花,其夫妻对夫妻财产的内部分割不足以对房屋买卖合同形成对抗的效力。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驳回史云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史云花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史云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云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