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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州市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过境公路3号印刷物资市场C幢15-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文武,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秦安大厦15B1,身份证号码:3303021976********。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永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2元,由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尧夫审 判 员  万兴武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