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瀛斌与钟方启、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97号原告黄瀛斌,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钟方启,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小珊,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瀛斌与被告钟方启、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瀛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元,由原告黄瀛斌负担。审判员黄明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