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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史文锦与瑞安公司、阳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1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锦,庆阳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发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史文锦,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被告庆阳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梅,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樊艺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发贵,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史文锦诉庆阳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发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史文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文锦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文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史文锦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