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伟与张金山、荆凤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唐伟。被执行人张金山。被执行人荆凤恩。被执行人张海龙。被执行人刘蒙蒙。被执行人刘敦梅。被执行人高正信。被执行人孙明香。被执行人石建宝。被执行人郑秀华。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伟与张金山、荆凤恩、张海龙、刘蒙蒙、刘敦梅、高正信、孙明香、石建宝、郑秀华、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