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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伟与张金山、荆凤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唐伟。被执行人张金山。被执行人荆凤恩。被执行人张海龙。被执行人刘蒙蒙。被执行人刘敦梅。被执行人高正信。被执行人孙明香。被执行人石建宝。被执行人郑秀华。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伟与张金山、荆凤恩、张海龙、刘蒙蒙、刘敦梅、高正信、孙明香、石建宝、郑秀华、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