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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曾庆芳与王志杰、刘天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芳,王志杰,刘天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455-2号原告曾庆芳。被告王志杰。被告刘天民,成年。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号新华大厦*座**层。案外人陈斌。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王志杰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陈斌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斌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陈斌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