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吕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康三元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9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中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娇、李婧,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康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照明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