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高磊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高磊,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盗窃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眉县公安局羁押,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高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张高磊在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段家村网吧内,趁网管张某某熟睡时,盗走网吧吧台抽屉内现金1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高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张高磊在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段家村网吧内,趁网管张某某熟睡时,盗走网吧吧台抽屉内现金1550元。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张高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出具的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高磊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高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当判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高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商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