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星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奇家俱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成都市华奇家俱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288-1号申请执行人王星。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奇家俱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王星与成都市华奇家俱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7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星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奇家俱设计有限公司在“红星美凯龙金牛商场”四楼“麦萨”卖场餐桌一套(含餐椅六把)、麦萨成人床一张(含床头柜两个)予以查封,并于2014年11月25日委托评估。因申请执行人王星拒交评估费,致使本院无法处置上述查封财产,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王星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奇家俱设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第7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