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廖某甲与廖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廖某甲,女,200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廖某甲之母。被告廖某乙,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某、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廖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廖某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廖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廖某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权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