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刘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90号XX申请执行刘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炎明给付借款54000元、受理费576元、执行费719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炎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刘炎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