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家喜、甘秀玲与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喜,甘秀玲,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7-2号原告陈家喜,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甘秀玲,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360号,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6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喜、甘秀玲与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置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喜、甘秀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下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峰景二期4号楼一层门面705.49平方米中的东头门面两间88平方米和二层门面655.41平方米中的东头门面120平方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陈家喜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房产、原告甘秀玲以其存款42万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喜、甘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峰景二期4号楼一层门面705.49平方米中的东头门面两间88平方米和二层门面655.41平方米中的东头门面120平方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陈家喜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房产予以查封;对原告甘秀玲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原告陈家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原告陈家喜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原告陈家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原告陈家喜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