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山、葛宗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山,葛宗义,陈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张山,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葛宗义,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安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山与被执行人葛宗义、陈安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温州市工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宗义名下在永嘉县耐博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其出资额70万元为限);同日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安乐在永嘉县耐博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其出资额30万元为限)。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46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8200元及执行费6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