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与无锡先卓优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无锡先卓优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88号原告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申新社区。投资人郑琴佳,该厂厂长。被告无锡先卓优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塘村村石家宕。法定代表人石大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诉无锡先卓优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市远东散热器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元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