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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柯美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珠,宋银丰,宋意萍,宋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柯美珠,女,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银丰,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意萍,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高中,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高中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高中的款项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