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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泸州市第十建与妙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益,阆中市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崇斌,镇长。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主任。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忠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阆中市妙高镇人饮供水工程。因该工程业主系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现该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但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0,440元,2015年1月13日,经调解,由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向阆中保宁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关于东岳庙村人畜饮水工程招投标比选的函》,其内容有:妙高镇场镇人饮工程项目业主为妙高镇人民政府,同意委托东岳庙居委会办理有关招标比选事宜。2009年8月31日,原告中标承建阆中市妙高镇人饮供水工程,同年9月13日与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为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方为原告,由原告承建阆中市妙高镇人饮供水工程;双方同时对工程内容、工期、合同价款以及工程款支付作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条款》一份,主要对工程款的计算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后,2013年9月27日经阆中市审计局审计工程造价为632,044元。因原告未全部收到工程款,经阆中市妙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妙高镇人饮供水工程偿债意见》,其内容为:妙高场人饮改造工程审计造价为632,044元,前期已交付502,044元,现欠工程款13万元,经协商扣减3万元,现实差施工方10万元,妙高镇政府对此事调解意见为,1、由东岳庙居委会协商作出偿债方案;2、建议一周内根据妙高场供水站收支结余状况支付部分债务;3、2015年供水站营业收入必须用于偿还债务;4、妙高镇政府尽力争取项目资金给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认可阆中市妙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妙高镇人饮供水工程偿债意见》的内容,并表示放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有《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关于东岳庙村人畜饮水工程招投标比选的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意见、《关于妙高镇人饮供水工程偿债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中标承建工程,并依约将工程建修竣工并交付,依法应收取相应工程款,本案存在的问题是工程款应当由谁支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所签订,且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工程发包人,工程价款依法应由发包人支付。原告主张前期工程款系阆中市妙高镇人民政府支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其签订合同是受妙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原告认可阆中市妙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明确欠款金额为10万元。因此,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阆中市妙高镇东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