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万余与易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徐万余,农民。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克锋,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念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余与被告易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余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徐万余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万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徐万余负担。代理审判员陆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宁冬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