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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王民商辖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青岛鲁福环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王佳明、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福环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佳明,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商辖初字第23号原告青岛鲁福环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告王佳明被告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鲁福环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明、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市南区,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王佳明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故被告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半岛华商合作中心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