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繁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2014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某某,男,1990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滕某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2014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利某某,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秦某、艾某某、姜某某、滕某某、赵某某、利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由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繁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量刑畸轻、与同案其他被告人量刑显失公平提出抗诉,被告人秦某、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以(2015)芜中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秦某、艾某某、姜某某、滕某某、赵某某、利某某及秦某的辩护人姚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杨某(另案处理)伙同刘某某、叶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魔域”网络游戏中成立“卡卡”工作室,通过买卖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获取利润。被告人陈某某、秦某、艾某某、姜某某、滕某某、赵某某先后被邀集到该工作室工作,由工作室提供启动资金,并利用“卡卡”名义分别注册账号,通过买卖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获利。刘某某等人对工作室进行统一管理,陈某某等人每月需交纳6000元的管理费或将所得利润与工作室平分,安排被告人利某某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向“卡卡”工作室人员收取管理费。2013年10月,刘某某发现在游戏中可以利用官方彩票PC彩、时时彩与玩家赌博获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某某遂安排陈某某等人共同利用PC彩或时时彩邀集游戏玩家到“卡卡工作室”参与赌博。为此,工作室制定了参赌规则及交易方式,由陈某某等人单独或合伙坐庄,利用各自的账号在游戏中发布赌博广告,通过“歪歪”、“QQ”等聊天工具以及支付宝、网银等转账工具接受投注,进行结算。合伙坐庄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其中,陈某某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操作“卡卡—冰冰”号;姜某某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一组;陈某某、秦某与叶某、杨某、刘某某等共同投资二三十万元设立“卡卡—叶某”号,由高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和操作。滕某某、艾某某、赵某某等人单独接受参赌人员下注,接到大单即转给卡卡工作室其他人,从中收取10%的利润。至2014年3月20日案发,卡卡工作室共接受参赌人员唐某某、李某、颜某某等数十人下注,累计赌资数百万元,非法获利200万元以上。其中,陈某某涉案赌资为512万余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秦某涉案赌资325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艾某某涉案赌资46万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姜某某涉案赌资28万余元,非法获利2、3千元;滕某某涉案赌资11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赵某某涉案赌资7万余元;利某某为刘某某、杨某向“卡卡”工作室人员收取管理费24.8万元,同时为工作室人员赌博提供放贷服务,非法获利14800元。案发后,滕某某、艾某某、赵某某、利某某、陈某某先后到繁昌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5月11日秦某被抓获,5月14日姜某某被抓获。陈某某已退赃10万元,利某某退赃14800元,滕某某退赃1万元,艾某某退赃80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七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杨某、吴某某、唐某某、李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和网银交易记录等书证,认为七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秦某、艾某某犯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对七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艾某某、姜某某、滕某某、赵某某、利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均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秦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有关“卡卡-叶某”号涉案赌资有异议,辩解其于2013年12月16日之后就离开工作室,该号内之后赌资不应算在其犯罪数额中。其辩护人姚卫认为,1、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属于从犯地位,4、被告人获利2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5、被告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缴纳法院认定的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杨某(另案处理)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魔域”网络游戏中成立“卡卡工作室”,通过买卖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获取利润。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被告人秦某于2013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于2013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某某于2013年2月、被告人滕某某于2013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0月左右先后被邀集到该工作室工作,由工作室提供启动资金,并利用“卡卡”名义分别注册账号,通过买卖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获利。刘某某等人对工作室进行统一管理,陈某某等人每月需交纳6000元的管理费或将所得利润与工作室平分。被告人利某某于2013年8月被邀集到该工作室,负责收取管理费、放贷。2013年10月,刘某某发现在游戏中可以利用官方彩票PC彩、时时彩与玩家赌博获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某某遂安排陈某某等人共同利用PC彩或时时彩邀集游戏玩家到“卡卡工作室”参与赌博。为此,工作室制定了参赌规则及交易方式,由陈某某等人坐庄,利用各自的账号在游戏中发布赌博广告,通过“歪歪”、“QQ”等聊天工具以及支付宝、网银等转账工具接受投注,进行结算。赌博方式为赌彩票开奖结果某个数字的大小、单双或具体数字等,PC彩猜单双或大小的赔率为1:1.4,猜具体数字的赔率为1:6,时时彩赔率为1:0.95,如果开奖结果为0或9则庄家通赢。该工作室开设赌场期间,其内部人员单独或合伙坐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其中,陈某某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操作“卡卡—冰冰”号;姜某某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一组;陈某某、秦某与叶某、杨某、刘某某等共同投资二三十万元设立“卡卡—叶某”号,由高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和操作。滕某某、艾某某、赵某某等人单独接受参赌人员下注,接到大单即转给其他人,从中收取10%的利润。利某某则在工作室向秦某、姜某某、赵某某、吴某某、黄业文、杨帆等人放贷,1万元每天收取利息20元。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0日案发,卡卡工作室共接受参赌人员鲍某某等下注累计赌资数百万元,非法获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秦某、艾某某、姜某某、滕某某、赵某某、利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10月至案发,陈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以“卡卡—冰冰”号坐庄接受参赌人员唐某某等人的下注,并根据赔率支付相应赌资,其支付相应赌资累计1919903元。2013年12月至案发,陈某某投资2万元伙同刘某某、秦某等设立“卡卡—叶某”号,在“卡卡-叶某”号中接受参赌人员熊某投注额11万元、李某投注额173.57万元。陈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秦某于2014年1月16日退出卡卡工作室,秦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此节事实由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刘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人秦某辩解“其于2013年12月16日之后离开工作室、该号内之后赌资不应算在其犯罪数额中”的意见,经查,秦某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其于2014年1月16日离开工作室,且该供述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秦某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二、2013年10月秦某坐庄接受张某某等人下注,并根据赔率支付相应赌资,其支付相应赌资累计39000余元。此节事实由被告人秦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刘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徽商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三、2013年10月左右,艾某某坐庄接受赵某某等人下注,下注赌资累计244614元,其中,艾某某接到大单即转给杨某等工作室其他人,从中收取10%的利润。艾某某共非法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艾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此节事实由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户名王典)、交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四、2014年1月开始,姜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坐庄接受薛某某等人下注,接受下注赌资累计153050元。姜某某非法获利2、3千元。此节事实由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五、2014年1月开始,滕某某坐庄接受鲍某某等人下注,接受下注赌资累计84025元,其中鲍某某的赌单是滕某某与黄某某合伙接单,对半分成。滕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此节事实由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交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六、2013年11月开始,赵某某坐庄接受唐某某等人下注,接受下注赌资累计57000余元,其中,赵某某在接到大单即转给吴某某等工作室其他人,从中收取10%的利润。此节事实由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七、2013年10月,利某某帮助刘某某、杨某向“卡卡工作室”人员收取管理费,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共收取吴某某等人管理费24.8万元。同时,利某某为工作室人员赌博提供放贷业务,工作室人员以游戏币作抵押,1万元每天支付利息20元。利某某放贷非法获利14800元。案发后,利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800元。此节事实由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秦某、姜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交款条予以证实。案发后,滕某某、艾某某、赵某某、利某某、陈某某先后到繁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11日秦某被南京警方抓获,2014年5月14日姜某某被重庆警方抓获,归案后,秦某、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频资料反映公安机关依法对秦某支付宝帐户进行固定并提取相关电子证据。2、被告人陈某某、秦某、姜某某、滕某某、艾某某、赵某某、利某某关于“卡卡工作室”的设立、参赌规则及交易方式、单独或合伙坐庄等事实的供述与证人杨某、刘某某、高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3、参赌人员唐某某、熊李、李某、颜某某等人关于“在“卡卡工作室”下注赌资累计达数百万元”事实的证言与公安机关提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电子数据能够相互印证。4、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5、户籍人口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秦某、艾某某、姜某某、滕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刘某某、杨某等人开设的“卡卡工作室”游戏网站为平台,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单独或者共同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利某某为“卡卡工作室”收取管理费,并为他人提供赌资,其构成刘某某、杨某等人开设赌场罪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部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秦某与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卡卡工作室”游戏网站设立游戏卡号,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等人伙同他人坐庄,进行赌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关于秦某构成自首、从犯及对部分事实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某、艾某某、滕某某、赵某某、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秦某、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利某某为赌场收取管理费,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单独或者参与共同犯罪的程度、到案后的退赃情况、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敬虎人民陪审员 俞玉宝人民陪审员 陆先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