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林剑峰、陈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剑峰,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欧延生,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江梅英,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莺,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上诉人林剑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剑峰的委托代理人欧延生、被上诉人林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江梅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姚彧斌代理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李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素珍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