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游贺金、温云涛、刘华俊、范奎荣、廖能志、梁远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汀江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工业园区二期第5栋。法定代表人廖能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游贺金,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温云涛,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华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范奎荣,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能志,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梁远凤,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游贺金、温云涛、刘华俊、范奎荣、廖能志、梁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游贺金、温云涛、刘华俊、范奎荣、廖能志、梁远凤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抵押给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挂网拍卖。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上杭祥辉电子有限公司、游贺金、温云涛、刘华俊、范奎荣、廖能志、梁远凤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