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7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欣申请执行赵运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17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运有五菱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运所有的豫QDP***号五菱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