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17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欣申请执行赵运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17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运有五菱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运所有的豫QDP***号五菱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