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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钟伟申请执行赵晓斌、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钟伟,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赵晓斌,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钟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晓斌、刘志强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8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晓斌、刘志强存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远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