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庞玉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刚,庞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刚,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庞玉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洪刚与被执行人庞玉双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此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