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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彦军诉被告董小强、董超凡、陈凯、李明伟、郭进民、董平平、王军、文县口头坝小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彦军,董小强,董勤贵,董超凡,陈凯,李明伟,郭进民,董平平,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罗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勤贵,男,汉族,系董小强父亲。被执行人董超凡,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进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平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原告罗彦军诉被告董小强、董超凡、陈凯、李明伟、郭进民、董平平、王军、文县口头坝小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罗彦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来源:百度“”